作者:瞰渡資產 時間:2024-07-12 瀏覽者:15人
尊敬的基金投資者、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為有效落實《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十七條關于場外衍生品交易的有關規定及整改要求,我司(北京瞰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決定對由我司發行管理、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托管服務的瞰渡東營一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涉及場外衍生品交易的相關內容進行基金合同變更,具體變更內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變更內容
基金的投資章節投資范圍及投資限制條款中刪除涉及“收益互換、收益憑證”(具體以基金合同實際表述為準)的相關表述。
二、基金合同變更生效時間及臨時開放安排
上述變更自【2024】年【 7 】月【 18 】日起正式生效。
為保障基金投資者贖回的權利,如有基金投資者不同意上述基金合同變更內容的,我司將設置臨時開放日允許不同意本次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投資者贖回本基金,上述臨時開放日不受基金合同中關于基金份額不允許贖回期限的限制;基金投資者未提出不同意見或未申請贖回的,視為基金投資者同意上述變更內容,并愿意承擔因此而產生的后果及風險。
三、基金管理人聲明與承諾
我司作為基金管理人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相關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勤勉盡責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及時向基金投資者披露變更的具體內容,確保全體基金投資者充分知悉本次基金合同的變更內容,并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相關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履行向中國基金業協會的報告義務。
我司承諾嚴格遵照基金合同約定的變更方式、程序完成變更,合同變更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自律規則相關規定。本次基金合同變更生效后,基金管理人須確保在合同變更生效后新參與的基金投資者所簽署的基金合同或其附件包含本次變更的內容。因我司違反上述約定所導致的問題,或因新參與的基金投資者所簽署的基金合同或其附件內容與實際不符而導致的后果,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特此公告!
管理人:北京瞰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2日】
尊敬的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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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者應為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公司單只私募基金產品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 凈資產不低于1000 萬元的單位;
(二) 金融資產不低于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萬元的個人。(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三)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設立并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
3、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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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認真閱讀并同意《投資者承諾》